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 同意事项

利墨(上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201号 上海国际贸易中心266室

关于个人信息的使用

本公司可能通过与服务、商品相关的营业、销售促进活动及商品开发,在业务所必要的范围内,以合法、公正的手段获取会员、交易方等相关的个人信息。本公司不会在以下目的之外使用保管的个人信息。此外,对于使用目的所不需要的个人信息,本公司将迅速且适当地删除或销毁。

1.为提供本公司集团的服务、商品以及其他与之相关的各种应对。
2.为发送、推介本公司集团及合作企业等的新商品、新服务、优惠、活动等相关信息。
3.为应对向本公司集团提出的各种咨询、资料请求等。
4.为开展本公司集团委托的问卷调查、作品公开征集、市场调查、顾客动向分析,制作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统计数据并公布
5.为改良本公司集团的服务和商品,开发新的服务和商品。
6.本公司集团接受保险公司委托所提供的各公司损害保险、人寿保险及附带及相关的服务。
7.为解决同会员及交易方间的纠纷。
8.为应对适用的法律法规、法律程序、诉讼或者公权力机关的要求。
9.本公司集团的事业、业务活动所必要的其他管理及应对。
10.告知会员、交易方的其他目的

关于个人信息的提供

本公司对于所保管的会员、交易方的个人信息,除以下情况外,不会在未得到本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包括在国外的第三方)。

1.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为保护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所必须、但得到客户同意存在困难时
3.为提升公共卫生水平或推进儿童的健康成长所特别需要之情形,但得到本人同意存在困难时
4.须协助公安、法院等公权力机关或接受其委托者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务之情形,但在取得本人同意后可能会对该事务的执行产生障碍时
5.在使用目的范围内委托本公司业务
6.按照本公司的隐私政策在本集团各公司之间共同使用
7.提供从合法且公开的渠道所获取的个人信息
8.提供经匿名化加工的个人信息

关于个人信息的委托

本公司为运营服务,可能会委托业务委托方保管个人信息。委托保管个人信息时,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本公司将与业务委托方签订包含有能够合理把握委托方个人数据的处理状况的以下事项的个人信息相关保密合同,致力于对委托方进行适当监督。此外,委托保管的个人信息仅限于该业务委托所需的最小限度的个人信息,且使用范围也限定在该范围内。

1.委托方仅限于已采取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方针规定的安全管理措施的委托方。
2.根据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合同包括委托目的、期限、处理方法、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及其他应约定事项。
3.为掌握委托方个人数据的处理情况,接受委托方的事前报告,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本公司集团内的共同使用

为实现上述的使用目的,本公司集团将在以下范围内共同使用会员、交易方的个人信息。此情形下,本公司承担该等信息的管理责任。

共同使用人的范围

共同使用个人信息的项目

リスクモンスター株式会社及其子公司(包括外国)及关联公司

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件地址、工作单位的信息(公司名、所属部门、职务、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本公司集团服务的实际使用情况

关于匿名化加工信息的处理

一、本公司在制作匿名化加工信息时,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进行适当的加工,使个人信息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无法恢复
2.采取防止信息泄露的安全管理措施
3.公布匿名化加工信息中所包含的信息项目
4.不得将制作的匿名化加工信息与其他信息进行对照以识别个人

二、本公司向第三方提供匿名化加工信息时,将公开该信息中包含的个人信息的项目及其提供方法,同时向该第三方明示该信息为匿名化加工信息。

个人信息录入时的注意事项

在使用本公司服务时,如果没有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有错误的情况下,本公司可能无法应对咨询等的事宜。

关于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的告知、披露、更正、使用停止等的要求

进行咨询的本人或代理人在咨询时要求披露、更正、追加、删除、停止使用、消除、停止向第三方提供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或要求告知所提供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以下称“披露等”)时,请联系以下咨询窗口。将为您说明披露等请求所需的手续。此外,在告知使用目的以及请求披露目标个人信息时,可能会收取手续费,请事先予以知悉。

此外,在您咨询时,我们将在确认本人或代理人的身份后方可响应。此外,根据本公司规定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我们将通知您并告知您理由,敬请谅解。

【咨询窗口】
リスクモンスター株式会社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者
安全提升委员长
TEL:03-6214-0331  MAIL:rmg-privacy@riskmonster.co.jp
接待时间:周一~周五 9:00~18:00(周六、周日、节假日、本公司休息日除外)

2022年7月22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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