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墨(上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墨”),有关利墨运营的在互联网上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制定以下会员规章(以下简称“本规章”)。

第1条 (定义)

本规章中,以下各款用语的含义如下:

1. “利墨网页”是指利墨在互联网上运营的会员专用的的网络;

2. “会员”是指,根据基于本规章由利墨另行规定的手续申请入会,在利墨注册的可使用本服务的法人或个人;

3. “管理人”是指,对于会员利用本服务进行本服务操作相关手续(包含管理人的变更),作为指定会员代表在利墨(上海)的登记者,并在实际使用本服务时进行操作的人员。

4. “利用者”是指隶属于会员的人员,或者会员拟聘用的人员中,由会员指定为使用本服务的个人。

5. “本内容”是指利墨网页提供的所有服务;

6. “内容运营方”是指运营本内容的法人;

7. “公司ID”是指利墨向会员发行的为识别该会员的ID;

8. “用户ID”是指,管理员用户及利用者为了使用本服务的ID;

9. “初期用户管理人ID”是“用户ID”的一种,会员为了首次登录本服务而发行使用的用户管理人(入会申请手续的申请者),会员首次登陆本服务进行使用的ID

10. “门户服务”是通过利墨网页的链接等,利墨以外的内容运营商可以进入在互联网上运营的网页,向会员提供商品或信息等的服务;

11. “个人信息”是指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个人信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12. “个别使用合同”是指本公司及会员按照本规章的规定签订的与本服务的使用相关的各种合同(包括利墨网站所载规章及订单等)。

第2条 (入会申请)

1. 为了使用本服务,需要根据利墨另行规定的手续办理入会申请手续并经利墨审查成为会员。

2. 入会申请时,应熟读本规章并理解其内容,承诺受该内容约束后办理申请手续。利墨将申请本服务的情况视为对本规章(包括利墨网站等上公布的规约和各种规定等)的同意。

3. 办理入会申请方在入会申请时应保证以下事项:
(1)入会申请方非为代表法人的人或非个人本人时,已从其所属法人或个人本人处得到入会申请的授权;
(2)有关利墨网页的操作实施方的行为,其所属法人或个人自己已同意负责。

4. 利墨根据前款及其他利墨的标准,对希望入会者的入会申请实施审查,在利墨认可入会的情况下,将该内容以电子邮件等利墨规定的方法通知希望入会者。根据以上通知,希望入会者完成会员注册。但是在以下情形出现时有可能不同意入会申请(入会申请方对该不同意不得提出异议申请):
(1)被发现入会申请时通知了虚假的事项;
(2)其他,利墨认为不适合入会时。

第3条 (ID及密码)

1. 利墨同意入会申请时,进行会员注册并向会员发行公司ID,初期管理人用户ID及初期管理人用户ID用的密码。

2. 会员使用初期管理人用户ID就每个利用者注册用户ID及设定密码。会员在注册利用者时,须事前确认操作实施方同意其注册信息按照第9条处理后方可实施该注册。

3. 操作实施方通过输入公司ID,用户ID及密码使用本服务。

4. 会员应自己负责管理公司ID不得让利用者以外的第三方使用公司ID。会员不得将公司ID向利用者以外的第三方出借、转让、名义变更、买卖、抵押或做其他任何处分。

5. 会员应负责监督管理向利用者设定的用户ID及密码。有关其用户ID及密码被使用的行为、用户ID及密码管理不充分、错误使用或利用者以外的第三方的使用等全部由会员承担责任。

6. 会员发现,公司ID及用户ID丢失、被盗或利用者以外的第三方不正当使用时,根据利墨另行制定的方法立即联络利墨并根据利墨的指示进行处理。

第4条 (会员设备等的设置、维护)

使用本服务所需的互联网连接环境(包括网络运营商使用合同、电话等的通信线路使用合同)、电脑及其他机器、软件等,会员应自己承担费用进行设置和维护。

第5条 (本服务的内容)

1. 本服务的内容如下。利墨网页公布的内容或本服务的内容根据会员不同有时会有不同,会员应事先同意该类差异。
(1)门户服务
(2) 中国企业信用调查服务
(3)企业调查、信用管理相关咨询服务
(4)销售支持服务
(5)日本企业信息RM导航
(6)e-learning
(7) 上述服务的各种附随性服务

2. 有关本服务的详细内容,除在本规章中规定外还另行在利墨网页上公布。

3. 本服务的提供时间段,除第18条第1款规定的服务的一时中断或停止期间外,1年为365日(闰年为366日),每日24小时。

4. 本服务的咨询接待时间以利墨网页公布的咨询一览内容为准。

第6条 (门户服务)

1. 会员有关门户服务与内容运营商直接进行交易,利墨对有关交易的成败、内容及履行等不负任何责任。

2. 利墨对会员有关门户服务的信息的正确性、完全性、目的适合性、有效性等不负任何责任;对包括以下事由的内容运营商的行为不负任何责任:

(1)会员未能接受来自内容运营商的商品的提供或被拒绝提供商品时;
(2)有关会员与内容运营商的交易,发生了错误、欺诈、债务不履行、不法行为、内容运营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等的瑕疵等其他问题时,或内容运营商网页做了夸大广告等其他不正当表示时。

第7条 (知识产权)

1. 本公司提供的本服务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属于本公司或除本公司外的权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若存在除本公司外的著作权人等,则应经其同意),会员不得就本服务的全部或一部分向第三方作出再使用许可、转让、转卖、出租、复制品制作等行为。

2. 不论使用何种方法,均不得针对在本服务使用过程中获得的计算机程序作出解析源代码、逆向工程、反编译及反汇编等行为。此外,不得规避为防止著作权侵权而就数据采取的技术保护手段。

3. 会员不应促使第三方作出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

第8条 (会费等)

1. 本服务为会费制的收费服务。会员通过支付会费,可以使用本服务。

2. 有关本服务的会费及其他费用和其计算支付方法,会员遵守利墨另行规定的内容及条件。内容运营商对门户服务个别规定了会费及其他费用和计算支付方法的,以该内容及条件为准。

3. 会员应承担会费及其他费用相关的税金。

4. 会员向利墨已支付的会费及其他费用除利墨错误征收外不予返还。

5. 会员拖欠会费及其他费用支付的,应以每年14.6%的比例向利墨支付迟延损害金。

6. 利墨提前60日向会员发布通知可以变更会费及其他费用。

第9条 (秘密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

1. 利墨及内容运营商应严格管理其持有的以下秘密信息,充分注意保护会员的信息,不在本条以外使用秘密信息:本条所称的“秘密信息”,是指在会员为法人的情况下,该会员所持有的、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且该会员已采取适当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1)会员在办理本服务的入会申请时提交的信息及会员注册的利用者的相关信息(包括根据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变更的信息)(以下简称“会员注册信息”);
(2)本服务的使用历史记录及其他与本服务使用相关的各种信息(以下简称“会员交易信息”)。

2. 以本服务能够顺利提供为目的,会员事先同意利墨在必要的范围内向内容运营商提供会员注册信息。

3. 会员事先同意利墨为实现以下目的,在必要的范围内从内容运营商处取得会员和内容运营商之间的会员交易信息:
(1)新商品、新服务的企划、开发;
(2)信件广告、电子邮件等的邮件及发送;
(3)会员的管理;
(4)其他为了能提高本服务内容的必要的行为。

4. 会员事先同意,利墨在提供本服务时,以与本条第3款规定的同一目的为前提,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秘密信息并且,为在实现该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于风险怪兽集团内部共同使用秘密信息,该等秘密信息可能根据需要被提供至中国境外,会员对此事先予以同意。

5. 利墨不得将本条第2款及第4款规定的秘密信息向第三方披露,但以下情形除外:
(1)事先取得会员同意时;
(2)根据法律法规被要求披露时;
(3)不能识别个别会员的状态下提供时。

6. 会员及利用者可随时请求中止其自身的秘密信息的披露、修正及使用和提供。此时,应按照利墨指定的方法向利墨备案。

7. 利墨在利墨规定的相关期间经过后可以销毁秘密信息。

8. 个人信息的处理按照另行规定的“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 同意事项”处理。

第10条 (登録事項変更)

1. 会员入会申请时注册的事项变更时,应及时按照利墨指定的方法向利墨提出备案,以后变更时亦同。

2. 会员未及时根据本条第1款备案而对其产生不利时,利墨不负任何责任。

第11条 (会员的责任)

会员在使用本服务时除应诚实遵守本规章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

1. 不得出于不正当目的、违反公序良俗之目的使用通过本服务或附随本服务而获得的全部信息;

2. 有关利墨网页上提供的信息,不得实施侵害利墨、内容运营商或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为,也不得实施有可能有侵害该类权利可能性的行为;

3. 不得实施冒用他人名称或冒称没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其他公司组织的行为,也不得实施谎称与他人或组织合作或谎称有合作关系的行为;

4. 不得将作为本服务的会员的权利向第三方转让、让第三方使用、或对本服务的会员的权利进行买卖、变更名义、设定质权及设定其他担保;

5. 不论采取什么手段,均不得进行妨碍或有可能妨碍本公司运营的行为,损害利墨信用的行为以及对本公司不利的行为

6. 仅可在会员内部使用通过本服务或附随本服务而获得的全部信息,不向第三方进行任何披露。

7. 本服务信息等,除非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带出中国境外。此外,即使媒介在中国境内,也不得使用电信线路等从中国境外访问。

8. 因就本服务提供的信息的使用而产生的损害应完全由会员负责处理,不可向本公司求偿。

9. 不通过本服务作出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或其准备行为,或作出与本服务相关的该等行为。

10. 会员资格的有效期及退会后5年内,不得提供与本服务中公司信用信息评级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

11. 责成实际经办人、员工及使用人遵守本规章及个别使用合同项下与会员义务相关的规定。

第12条 (免责事项)

1. 本服务的内容限定在本公司在彼时能够提供的范围之内。

2. 本公司及向本公司提供服务、信息等的提供方(包括向提供方提供服务、信息等的供应方。以下,将本公司、供应方、提供方合称为:“本公司及提供方”。)不就会员及第三方因本服务的提供、报告、解释、收集、编辑及其他履行本规章的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及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3. 本公司及提供方不就因本服务而提供的所有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新颖性、目的适应性、有效性等作出任何保证。

4. 本公司及提供方不就提供本服务时产生的谬误、缺陷及发送延迟、障碍等向会员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 不论是否可预见,对于产生于会员或第三方的任何特别损害、附属性损害、间接损害、可得利益损失及其他扩大损害,本公司及提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即使会员的数据、程序等无形物因本服务的使用而受到损伤,本公司及提供方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3条 (有效期间)

会员资格的有效期间为自首次注册日起1年,如未提出退会的备案则自动延长1年,以后亦同。但,会员如有违反本规章的行为,或利墨认为不适合继续做会员时,有不延长有效期间的可能。首次注册日是指,利墨向会员发行第3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ID,初期管理人用户ID及初期管理人用户ID用密码之日。

第14条 (退会)

1. 会员希望退会时,应在希望退会月的前一个月的月末前根据利墨指定的方法向利墨提出备案,在希望退会月月末退会。会员如对利墨负有任何债务,退会时应全额支付。

2. 即使会员退会,利墨概不返还会员已支付的会费等。

3. 退会后的会员的秘密信息及个人信息将继续适用第9条(秘密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及“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 同意事项”。

4. 即使会员退会,本条、第7条(知识产权)、第11条(会员的责任)、第12条(免责事项)、第20条(损害赔偿)、第23条(争议的解决)之规定仍继续有效。

5. 会员在退会后,仍可在遵守本条款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及责任的前提下,继续使用本服务所提供的信息。但利墨另行指定的信息不在此限。
此外,如发生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情形,会员应立即遵从利墨的指示,对相关信息进行返还,或予以废弃、删除。

第15条 (会员资格的停止、取消)

1. 会员发生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事由时,利墨不需事前向会员发出任何通知即可一时停止会员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
(1)违反本规章的任何条款时;
(2)被发现入会申请及注册事项变更之际通知了虚假的事项时;
(3)迟延支付会费及其他费用;
(4)丧失偿付能力时;
(5)会员受到扣押、被申请拍卖、迟延支付税款处分或受到其他类似的处分时,或会员发生破产、清算、解散或发生类似的事态时;
(6)其他,利墨认为不再适合做会员时。

2. 如果会员符合前款各项的任何条款时,会员将对本公司承担一切金钱债务,即是失去会员使用期限。会员对本公司的现金债务,即刻以该现金向利墨完成支付。

第16条 (对会员的通知)

1. 利墨对会员的通知,通过在利墨网页上公布、发送电子邮件或其他适当的方法进行。

2. 本条第1款的通知如通过电子邮件发出,当该电子邮件到达会员备案的电子邮件地址的服务器时视为利墨完成了对会员的通知。

3. 因会员未根据第10条进行变更备案,利墨对会员的通知迟延或未到达时,在通常应到达时视为通知已到达。

第17条 (服务内容的变更)

1. 利墨无需事前通知会员即可变更本服务的内容。发生该等变更时,利墨应在变更实施后,通过在利墨网页上公布、发送电子邮件或其他相当方式通知会员。

2. 会员同意,即使因前述变更导致会员遭受不利益或损失,利墨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8条 (服务的一时中断或停止)

1. 符合以下任一事由时,利墨有可能一时中断或停止提供本服务的部分或全部:
(1)与本服务提供相关的设备或系统检查、保养或更新时;
(2)因天灾地变、战争、内乱、骚扰、劳动争议及其他劳动者与使用者的纠纷、不可避免的事故、法律限制及其他当事人不能支配的一切原因,很难提供本服务时;
(3)电力通信单位及其他本服务的提供所需的第三方的服务不能提供时;
(4)其他因操作或技术上的利墨需对本服务一时中断、停止或不可预测的事态,利墨认为难以提供本服务时。

2. 对因一时中断或停止提供本服务所产生的对会员或第三方的不利,利墨不论任何理由概不负责。

3. 利墨一时中断或停止提供本服务时,事先通过在利墨网页公布的形式通知会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以省略事先通知。

第19条 (服务的中止)

1. 利墨可提前三个月,按照第16条规定的方式向会员发出通知,中止本服务的提供。

2. 前款所述情形中,利墨依照第16条规定的方式通知会员,并在经过三个月后,视为全体会员已予以同意。通过履行前款所述程序,利墨可免除因中止本服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20条 (损害赔偿)

1. 因会员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因其不适当行为或违法行为致使利墨遭受损害时,利墨可以向该会员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2. 利墨因应归责于利墨的事由致使会员遭受损害时,利墨仅在产生该损害的该时期的该会员支付的会费的范围内赔偿,其他情形,利墨对会员不进行任何赔偿。

第21条 (规章的范围及变更)

1. 本规章规定了本服务使用相关的利墨与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会员与利墨之间关于本服务使用的一切事宜。

2. 利墨通过另行在利墨网页公布及其他方法规定的个别规定构成本规章的一部分,本规章与网页的公布、个别规定发生矛盾时,原则上网页的公布、个别规定优先。

3. 利墨不需经会员事前同意即可随时变更、修改本规章(包括利墨网站等上公布的规约和各种规定等。以下同本项)。此外,变更本规章时,变更后的本服务的提供条件应遵循变更后的会员规章,会员应事先对此予以同意。即使因本规章的修改结果致使会员产生不利,利墨不负责补偿并不承担其他义务。

4. 利墨在变更前款的情况下,在变更后的会员规章生效日之前一定的期间内,根据利墨的选择,通知会员或在利墨网站上公布变更后的会员规章内容和相关的生效日。但是,如果利墨判断变更不会对会员造成特别不利的情况下,则可不通知,仅在利墨网站进行公告。

5.如果利墨向会员通知变更后的会员规章的内容,或者在利墨网站上予以公布,并且在变更后的会员规章生效日以后,会员通过点击确认按钮等方式表示同意并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视为会员已同意该等会员规章的变更。

第22条 (准据法)

有关本规章的成立、效力、履行及解释适用中国法。

第23条 (纠纷的解决)

1. 有关本规章的条款的解释产生疑义或有关本规章未规定的事项发生争执等时,会员应与利墨本着诚意通过协商圆满解决。

2. 有关本服务的使用万一发生纠纷时应将利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为一审专属协议管辖法院。但,有关门户服务,内容运营商另有规定时,根据其规定处理。

2026年2月修订

附则
(适用日期)本规章自2026年2月1日起适用。